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本公司良好之內部重大資訊處理及揭露機制,避免資訊不當洩露,並確保本對外界發表資訊之一致性與正確性並防制內線交易情事之發生,特訂立本作業程序,以資遵循。

第二條

本公司辦理內部重大資訊處理及揭露,應依有關法律、行政命令及臺灣證券交易所之規定及本作業程序辦理。

第三條

本作業程序適用對象包含本公司之董事、經理人及受僱人。
其他因身分、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本公司內部重大資訊之人,本公司應促其遵守本作業程序相關規定。

第四條

本作業程序所稱之內部重大資訊之定義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4條規定應公告事項辦理之。

第五條

本公司由財務單位負責處理重大訊息,其職權如下:

  1. 負責擬訂、修訂本作業程序之草案。
  2. 受理有關內部重大資訊處理作業及與本作業程序有關之諮詢、審議及提供建議。
  3. 受理有關洩漏重大資訊之報告,並擬訂處理對策。
  4. 擬訂與本作業程序有關之所有文件、檔案及電子紀錄等資料之保存制度。
  5. 其他與本作業程序有關之業務。

第二章 內部重大資訊保密作業程序

第六條

本公司董事、經理人及受僱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及忠實義務,本誠實信用原則執行業務,並簽署保密協定。
本公司董事、經理人及受僱人不得向知悉本公司內部重大資訊之人探詢或蒐集與個人職務不相關之公司未公開內部重大資訊,對於非因執行業務得知本公司未公開之內部重大資訊亦不得向其他人洩露。

第七條

本公司內部重大資訊檔案文件以書面傳遞時,應有適當之保護。以電子郵件或其他電子方式傳送時,須以適當的加密或電子簽章等安全技術處理。公司內部重大資訊之檔案文件,應備份並保存於不同之安全處所。

第八條

本公司應確保前二條所訂防火牆之建立,並採取下列措施:

  1. 採行適當防火牆管控措施並定期測試。
  2. 加強本公司未公開之內部重大資訊檔案文件之保管、保密措施。

第九條

本公司以外之機構或人員因參與本公司併購、重要備忘錄、策略聯盟、其他業務合作計畫或重要契約之簽訂,應簽署保密協定,不得洩露所知悉之本公司重大資訊予他人。

第三章 內部重大資訊揭露之處理程序

第十條

本公司對外揭露內部重大資訊應秉持下列原則:

  1. 資訊之揭露應正確、完整且即時。
  2. 資訊之揭露應有依據。
  3. 資訊應公平揭露。

第十一條

本公司內部重大資訊之揭露,除法律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由本公司發言人或代理發言人處理,並應確認代理順序;必要時,得由本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直接負責處理。
本公司發言人及代理發言人之發言內容應以本公司授權之範圍為限,且除本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發言人及代理發言人外,本公司人員非經授權不得對外揭露內部重大資訊。

第十二條

本公司對外之資訊揭露應留存下列紀錄:

  1. 資訊揭露之人員、日期與時間。
  2. 資訊揭露之方式。
  3. 揭露之資訊內容。
  4. 交付之書面資料內容。
  5. 其他相關資訊。

第十三條

媒體報導之內容,如與本公司揭露之內容不符時,應視情況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澄清及向該媒體要求更正。

第四章 異常情形之處理

第十四條

本公司董事、經理人及受僱人如知悉內部重大資訊有洩漏情事,應儘速向財務單位及內部稽核部門報告。
財務單位於接受前項報告後,應擬定處理對策,必要時並得邀集內部稽核等部門商討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做成紀錄備查,內部稽核亦應本於職責進行查核。

第十五條

本公司人員違反本作業程序或其他法令規定者,應依相關人事規範議處,並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1. 本公司人員擅自對外揭露內部重大資訊或違反本作業程序或其他法令規定者。
  2. 本公司發言人或代理發言人對外發言之內容超過本公司授權範圍或違反本作業程序或其他法令規定者。

本公司以外之人如有洩漏本公司重大資訊之情形,致生損害於本公司財產或利益者,本公司應循相關途徑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五章 內部控制作業及內部教育宣導

第十六條

本作業程序納入本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內部稽核人員應定期瞭解其遵循情形並作成稽核報告,以落實內部重大資訊處理作業程序之執行。

第十七條

本公司每年至少一次對董事、經理人及受僱人辦理本作業程序及相關法令之教育宣導。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作業程序經董事會核准後實施,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