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所定之股利政策

第廿一條: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百分之十至十五為員工酬勞及不超過百分之三為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前項員工酬勞發給股票或現金之對象,得包括符合董事會或其授權之人所訂條件之控制或從公司員工。

第廿一條之一: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1. 提繳稅款。
  2. 彌補虧損。
  3. 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
  4. 於必要時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5. 其餘為股東紅利併同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

本公司股利政策,將視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國內外競爭狀況及資本預算等因素,兼顧股東利益與公司長期財務規劃,就上所述可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其中每年提撥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應不低於當年可供分配盈餘之百分之十,惟累積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百分之十時,得不予分配;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惟實際分派比率依股東會決議辦理。
本公司如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擬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由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並報告股東會。本公司若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以法定盈餘公積或資本公積配發現金,由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並報告股東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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