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董事成員組成之多元化政策

本公司董事會成員組成應考量多元化,並就本身運作、營運型態及發展需求擬訂適當之多元化方針,宜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二大面向之標準:

  1. 基本條件與價值:性別、年齡、國籍及文化等。
  2. 專業知識與技能:專業背景(如法律、會計、產業、財務、行銷或科技)、專業技能及產業經歷等。

董事會成員應普遍具備執行職務所必須之知識、技能及素養。為達到公司治理之理想目標,董事會整體應具備之能力如下:

  1. 營運判斷能力。
  2. 會計及財務分析能力。
  3. 經營管理能力。
  4. 危機處理能力。 
  5. 產業知識。 
  6. 國際市場觀。 
  7. 領導能力。 
  8. 決策能力。

二、落實情形

落實執行方面,本公司歷屆董事會成員均由不同專長領域之專家組成,本屆董事會成員審核之多元化核心項目如下表:

董事 性別 核心 項目
經營
管理
領導
決策
產業
知識
營運
判斷
危機
處理
國際
市場觀
財務
會計
法律
蘇開建    
李瑞榮    
張鳴助    
林獻章  
鄭煒順  
王永和    
汪建民    
沈錫文    
管理目標達成情形
設置多於法令規定之獨立董事席次達成
至少一名具有財務會計專業背景達成
至少一名具有產業相關學術背景達成
至少一名具有產業相關實務管理背景達成

三、本屆董事會成員資料

職稱姓名主要經(學)歷目前兼任本公司 及其他公司之職稱
董事長 蘇開建政治大學企業管理碩士
佳世達科技(原明基電通):協理
詠業科技(股)公司執行長
達方電子(股)公司董事長暨執行長
達瑞創新(股)公司董事長
達泰科技(股)公司董事長
正利投資(股)公司董事長
明基文教基金會董事
世同金屬(股)公司董事長
鐵興有限公司董事長
建來運動行銷(股)公司董事長
太宇科技(股)公司董事長
統達能源(股)公司董事長
達宇電能科技(股)公司董事長
董事達方電子(股)公司代表人:李瑞榮Case Western Reserve University 材料博士
國立交通大學 EMBA
CPS Corp. (USA)研發經理
工研院材料所陶瓷實驗室主任
美磊科技(股)公司總經理
奇力新電子(股)公司總經理
Littelfuse研發總監
大毅科技(股)公司董事長特助
達方電子(股)公司整合元件事業部總經理
詠業科技(股)公司總經理  
董事達方電子(股)公司代表人:張鳴助國立清華大學材料博士
工研院材料所計畫主持人
詠業科技(股)公司副總經理
董事達方電子(股)公司代表人:林獻章國立交通大學管理科學碩士
佳世達科技(原明基電通)經理
達方電子(股)公司財務處副總
達瑞創新(股)公司監察人
達泰科技(股)公司監察人
正利投資(股)公司監察人
鐵興有限公司董事
建來運動行銷(股)公司監察人
太宇科技(股)公司監察人
達宇電能科技(股)公司監察人
獨立 董事鄭煒順北伊利諾大學 會計學碩士
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資深特助  
達興材料獨立董事
瑞鼎科技獨立董事
勤誠興業獨立董事
夏爾光譜董事
獨立 董事王永和國立成功大學電機系博士
國立成功大學教授
國家實驗研究院院長
國立成功大學電機系教授
獨立 董事汪建民國立台北科技大學 兼任教授
國立清華大學 兼任教授
國立台灣科技大學 兼任教授
璨飛光學(蘇州)公司 副總
中強光電(股)公司 副總兼技術長
揚昇照明(股)公司 總經理
國立台北科技大學材料及資源工程系兼任教授
經濟部技術處學界/業界/法人科技研發專案計畫評審委員  
獨立 董事沈錫文杜蘭大學MBA、中原大學機械工程系
Motorola Electronics Taiwan 經理
Amkor(Sampo)Semiconductor 製造處長
CTS (Chicago Telephone Supply) Taiwan 資深經理
詠業科技總經理
力成科技資深副總
晶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獨立董事

四、本屆董事及獨立董事所具專業知識及獨立性情形

姓名

條件

是否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經驗
及下列專業資格

符合獨立性情形(註) 兼任其他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家數
商務、法務、財務、會計或公司業務所須相關科系之公私立大專院校講師以上 法官、檢察官、律師、會計師或其他與公司業務所需之國家考試及格領有證書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商務、法務、財務、會計或公司業務所須之工作經驗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蘇開建
達方電子(股)公司代表人:李瑞榮
達方電子(股)公司代表人:張鳴助
達方電子(股)公司代表人:林獻章
鄭煒順 3
王永和 1
汪建民 1
沈錫文 1

註:各董事、獨立董事於選任前二年及任職期間符合下述各條件者,請於各條件代號下方空格中打”✔”。

(1) 非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受僱人。
(2) 非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但如為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3) 非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以他人名義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或持股前十名之自然人股東。
(4) 非(1)所列之經理人或(2)、(3)所列人員之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三親等以內直系血親親屬。
(5) 非直接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5%以上、持股前五名或依公司法第27條第1項或第2項指派代表人擔任公司董事或監察人之法人股東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但如為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6) 與公司之董事席次或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半數係由同一人控制之他公司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但如為公司或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7) 非與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或相當職務者互為同一人或配偶之他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或受僱人(但如為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未與其他董事間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
(8) 非與公司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之特定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或持股5%以上股東(但特定公司或機構如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20%以上,未超過50%,且為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9) 非為公司或關係企業提供審計或最近二年取得報酬累計金額未逾新臺幣50 萬元之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相關服務之專業人士、獨資、合夥、公司或機構之企業主、合夥人、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及其配偶。但依證券交易法或企業併購法相關法令履行職權之薪資報酬委員會、公開收購審議委員會或併購特別委員會成員,不在此限。
(10) 未與其他董事間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
(11) 未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之一。
(12) 未有公司法第27條規定以政府、法人或其代表人當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