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規定組織之,定名為詠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稱為Unictron Technologies Corporation。

第二條本公司所營事業如左:

  1. CC01080 電子零組件製造業。
  2. F113020 電器批發業。
  3. F119010 電子材料批發業。
  4. F213010 電器零售業。
  5. F219010 電子材料零售業。
  6. I301010 資訊軟體服務業。
  7. I501010 產品設計業。
  8.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第三條

本公司設總公司於新竹縣,必要時經董事會之決議及主管機關之核准得在國內外設立、撤銷或遷移分支機構。

第四條

本公司為業務上之需要得為對外保證及轉投資其他事業,轉投資之總額得超過本公司實收資本百分之四十,不受公司法第十三條有關轉投資額度之限制。有關對外保證及轉投資事宜,經董事會決議後辦理。

第二章 股份

第五條

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台幣捌億元整,分為捌仟萬股,每股金額新台幣壹拾元整,其中未發行股份授權董事會分次發行。
現行章程規定與公司法、證券交易法及相關法令就公開發行公司之規定抵觸者,直接適用法令規定。
本公司第一項資本總額內保留新台幣壹億元,計壹仟萬股,供員工認股權憑證、附認股權特別股或附認股權公司債行使認股權使用,得依董事會決議分次發行之。
本公司得以低於市價之認股價格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惟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後始得發行,並得於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分次申報辦理。
本公司買回庫藏股,擬以低於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轉讓與員工時,應於轉讓前,提經最近一次股東會以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第六條

本公司依法收購之庫藏股轉讓對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給對象、發行新股時承購股份之員工,及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對象,得包括符合董事會或其授權之人所訂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

第七條

本公司股票概為記名式由代表公司之董事簽名蓋章,經依法簽證後發行之。
本公司所發行之股份,其股票得就該次發行總數合併印製,亦得免印製股票,但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保管或登錄,並依該機構之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公司股票之轉讓過戶,自股東常會前六十日內、股東臨時會前三十日內,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均停止之。
本公司股東辦理股票轉讓、繼承、贈與、掛失、設定權利質押及印鑑掛失、變更或地址變更等股務事項,依公司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之。除法令及證券規章另有規定外,悉依「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辦理。

第三章 股東會

第九條

股東會分常會及臨時會二種,常會每年召開一次,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 內由董事會依法召開之。臨時會於必要時依法召集之。
第 九 條之一:本公司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三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股東會事由,其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第十條

股東得於每次股東會,出具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
本公司股東委託書之使用,除依公司法規定外,悉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五之一條及「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公司股東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每股有一表決權。但公司依法自已持有之股份,無表決權。

第十二條

股東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
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本公司召開股東會時,得採行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其表決權,本公司股票掛牌上市(櫃)後,應將電子方式列為股東會表決權行使管道之一,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其相關事宜悉依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之一

股東會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連同出席股東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一併保存於本公司。
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方式為之。議事錄之分發得以公告方式為之。
議事錄應記載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決議方法、議事經過之要領及其結果,在公司存續期間,應永久保存。出席股東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保存期限,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保存期限至少一年。

第四章 董事及委員會

第十三條

本公司設董事七至九人,任期三年,於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中選任,連選得連任。本公司董事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東會就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
本公司董事之選舉採單記名累積選舉法,即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之。
本公司得為董事於任內,就其執行業務範圍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為其購買責任保險。
本公司董事名額中得設置獨立董事,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三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採候選人提名制度。有關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持股、兼職限制、提名與選任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證券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之一

董事缺額達三分之一時,董事會應於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其任期以補原任之期限為限。

第十三條之二

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就任時為止。但主管機關得依職權限期令公司改選,屆期仍不改選者,自限期屆滿時,當然解任。

第十四條

董事會由董事組織之,由三分之二以上之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推董事一人為董事長,必要時並得以同一方式互推一人為副董事長,董事長對外代表本公司,對內為股東會及董事會主席。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本公司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之。

第十五條

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其代理依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全體董事之報酬,授權董事會依董事對本公司營運參與之程度及貢獻,並參酌國內外業界水準議定之。本公司董事亦得參酌同業水準支領車馬費。
本公司設有獨立董事,獨立董事之報酬得與一般董事不同,並參酌國內外業界水準每月支領固定報酬,而不參與公司之盈餘分派。

第十六條之一

本公司董事得另設其他功能性委員會,其組織規程由董事會制定之。 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法設置審計委員會,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並由其中一名擔任召集人,且至少一人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審計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本公司依法設置之審計委員會,負責執行公司法、證券交易法、其他法令暨本公司章程及各項辦法規定之監察人職權。本公司第一屆審計委員會依第十三條選任之獨立董事首次當選之日成立。本公司組成審計委員會時,章程中有關監察人之規定即停止適用。已當選之監察人,其任期至本公司第一屆審計委員成立之日為止。

第十七條

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於七日前以書面、電子郵件或傳真方式通知各董事。遇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並亦得以書面、電子方式或傳真方式為之。
董事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董事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董事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董事以視訊方式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第十八條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時,得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但董事代理出席董事會時,以受一人委託為限。

第五章 經理人

第十九條

本公司得設執行長、策略長、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各若干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照公司法第廿九條規定辦理。

第六章 會計

第 廿 條

本公司於會計年度結束後,應由董事會編製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等各項表冊,送請審計委員會查核後,依法提請股東會承認。

第廿一條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百分之十至十五為員工酬勞及不超過百分之三為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前項員工酬勞發給股票或現金之對象,得包括符合董事會或其授權之人所訂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

第廿一條之一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1. 提繳稅款。
  2. 彌補虧損。
  3. 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
  4. 於必要時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5. 其餘為股東紅利併同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

本公司股利政策,將視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國內外競爭狀況及資本預算等因素,兼顧股東利益與公司長期財務規劃,就上所述可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其中每年提撥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應不低於當年可供分配盈餘之百分之十,惟累積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股本百分之十時,得不予分配;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惟實際分派比率依股東會決議辦理。
本公司如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擬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由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若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以法定盈餘公積或資本公積配發現金,由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並報告股東會。

第七章 附則

第廿二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悉依照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但本公司內部組織及業務處理程序細節,由董事會定之。

第廿三條

本章程訂立於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四月一日
第一次修訂於民國七十七年十月十一日
第二次修訂於民國八十三年九月八日
第三次修訂於民國八十六年八月十五日
第四次修訂於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第五次修訂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五日
第六次修訂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二日
第七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廿八日
第八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第九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
第十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三日
第十一次修訂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第十二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第十三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日
第十四次修訂於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六日
第十五次修訂於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六日
第十六次修訂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二日
第十七次修訂於民國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第十八次修訂於民國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第十九次修訂於民國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第二十次修訂於民國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第二十一次修訂於民國一○九年十月八日